强化林业执法 筑牢生态防线

2022-11-28 16:35

  □记者 蓝王燕

  编者按:武义县域林木覆盖率达74%,森林蓄积量546.17万立方米,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84.15万亩,是名副其实的“浙中绿岛”。为适应林业执法新形势,全力保护好森林资源,助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深化协作、规范执法、加强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进一步提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深化协作 规范执法行为

  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林业领域共有139项职能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确保各项管理事项交接过程中工作不断档、标准不降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化协作交流,通过规范执法、“1+X”协作配合机制等方式稳步拓展新执法领域。

  “我局提前谋划,依据职责边界、具体划转执法事项等标准对全部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细化,明确责任部门,细化目标,严把时间节点,依托原有业务范围,压实科室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划转的林业领域执法包含风景名胜、湿地管理、古树名木、林草种子、森林植物检疫等9类内容。该局通过组织相关执法人员集中授课、现场培训等方式内外兼修,提升执法人员理论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接得住”“管得好”新职能夯实基础。

  同时设置过渡期,在职能划转初期,与划转职能原先所属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推动工作开展,强化交流沟通,汲取先进办案经验,熟悉各项流程,保障工作顺利有序推进。与此同时,依托“1+X”协作配合机制,前往原业务部门,就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面进行协商明确,共同发挥管理和执法的联动作用。今年以来,林业领域共开展联合检查35次,办理案件19件。

  严格执法 强化案件查处

  “你既没有疫木加工的相关证件,也没有在加工前对松木进行除害化处理,要是这些松木废料混在木材堆里运送出去,会造成更大程度的松木疫情扩散,后果不堪设想。”11月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疫木检疫专项行动时,在蜈蚣形村某木材加工厂发现大量疫木加工废料,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疫木加工,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相关条例,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属植物的一种流行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属于重大林业疫情。我县现有森林面积约173万亩,松树占比高达40%左右。于2019年被国家林业局公布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均属于疫木。近年来,我县从病死松树清理、古松防疫和树干注药、疫木管理、营林防治等技术上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但是因松材线虫病具有适生范围广、寄主种类多、传播速度快、感病松树死亡率高、防治困难等特点,目前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下半年,17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抓好松材线虫病迅速扩散蔓延的“源头”,切实阻断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途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本着“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的原则,积极推动新增执法领域案件查处,开展了一系列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林业领域共作出行政处罚8起,有效促进了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精准发力,多措并举,进一步增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督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切实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加强培训 提升执法水平

  近日,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课上,林业执法领域的专家针对新划转的一批林业执法事项为执法人员开展系统培训。专家结合我县实际,就林业法律法规在检疫执法中的运用、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松木木材鉴定等内容进行了专业解读。

  为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顺利有效地承接好相关处罚事项划转后的执法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走出去、引进来、内自修”三种方式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培训。一方面定期邀请专家上门开展林业执法专业培训,并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各木材加工厂、疫木处理厂调研学习,进行松木木材鉴定、调运检疫等现场实操,通过理论与实操相结合,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素质与执法技能,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础。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疑难案件办理模式,通过开展办案研讨会、召集多部门会商会议、对接专业部门等多渠道全方面把握案情,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集成变革,以后将不断丰富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让学法培训工作成为执法人员的必修科目,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真正做到对新划转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法条速递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治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制纸、制造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