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暑期学生务工高峰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育青蓝"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以暑期工、学徒、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名义变相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
此次行动重点瞄准餐饮店、洗车店、快递点等用工相对灵活的场所。执法人员通过“查现场、对身份、翻台账”,逐一比对从业人员信息、考勤记录与工资表等资料,重点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用童工的行为、是否落实用工登记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普法同步推进,现场向用人单位发放《禁止使用童工提醒函》,并结合近年查处的同类典型案例,解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仔细核验入职人员年龄、身份信息,留存录用登记相关资料,依法规范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从源头杜绝违规招用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合法用工底线。
截至目前,本次"法育青蓝"执法检查行动共检查餐饮店、洗车店、快递点等经营场所860余家,入户发放《禁止使用童工提醒函》900余份,依法整改不规范用工13人,形成有力震慑。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非法使用童工及不规范使用未成年工等行为从快从严进行查处,坚决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线,持续净化辖区劳动用工环境。
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如下:
严格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必须向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定期安排健康检查,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到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
5.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供稿:章雅丹
一审:曹畅、夏佳晨
二审:陈秀智
三审:金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