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挖几块‘石头’卖钱补贴家用,不算大事?”不少人可能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但事实是——非法采矿从不是“小事”,哪怕只是零星采挖,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就会面临严厉处罚!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武义得天独厚的宝贵财富,其合理开发与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可持续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造成宝贵的自然资源流失浪费,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水土污染等问题,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天,我们就通过真实案例,拆解非法采矿的法律边界,带你看清那些不可触碰的“资源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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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采挖萤石矿卖钱为目的,安排挖掘机和重型自卸货车在武义县西联乡河洋村内河洋自然村岭头殿地块采挖矿石,被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
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重型挖掘机一台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温
馨
提
醒
武义县素有“萤石之乡”的美誉,矿产资源丰富,其中萤石矿储量尤为突出,占全县已探明矿产资源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萤石(氟石)是重要的非金属矿产,是国家明确列为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关键矿种。凡是在武义县境内非法开采、盗挖、捡拾萤石矿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用途为何,都将面临重罚。必须清醒认识到,非法采矿绝非“小事”,更不存在“挖一点家用就没事”的灰色地带——即便是捡拾一块萤石原石,也属于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自2025年11月职能划转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坚决扛起新职责,以“零容忍”态度迅速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非法采矿案件,有力遏制了非法开采的嚣张势头。下一步,将持续深化矿产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对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守护好武义的绿水青山与宝贵资源。
供稿:范佳瑶
一审:曹畅
二审:陈秀智
三审:金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