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露天焚烧类执法案例曝光!(第十二期)

2026-04-27 15:18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我县开展露天焚烧整治工作,通过全天候执法巡查、全覆盖教育引导、全方位精准管控等措施,全面筑牢露天焚烧防控网。同时,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本期,聚焦露天焚烧类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时间:2026年3月4日

地点:西联乡宣平溪三级电站对面

违法情况:当事人周某某在武义县西联乡宣平溪三级电站对面田地焚烧樟树树枝、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时间:2026年3月4日

地点:履坦镇杨梅山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周某某在武义县履坦镇杨梅山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履坦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时间:2026年3月3日

地点:俞源乡徐弄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潘某某在武义县俞源乡徐弄村沿线田地露天焚烧树枝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时间:2026年2月23日

地点:西联乡马口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杨某某在武义县西联乡马口村附近空地露天焚烧番薯藤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

       露天焚烧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更是违法行为。为此,我们倡议:

一、认清危害,主动远离。了解露天焚烧的多重危害,自觉抵制,不跟风、不参与。

二、严守法规,不碰红线。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等。

三、从我做起,做好示范。管好自家农田、院落和阳台,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用行动带动身边人。

四、变废为宝,科学处理。采用环保方式处理废弃物,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五、互相监督,共护家园。发现露天焚烧行为主动劝阻,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蓝天白云、清新空气,是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底”。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互相监督,携手把武义建设得更蓝、更绿、更宜居!




供稿:范佳瑶

一审:曹畅、夏佳晨

二审:陈秀智

三审:金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