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林地资源是守护生态安全、践行绿色发展的法定责任。为有效遏制毁林开垦、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行为,强化全民护林守法自觉,现梳理了3起毁坏林地的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
2024年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武义县桐琴镇新山湖村管湖以南厂房南侧地块建设成通路和停车场,改变了林地用途。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2395元罚款,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
案例二
1983年,汤某某之父通过分配取得熟溪街道福源村凤凰形自然村大湖塘西侧山林使用权。2024 年6月,汤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林地开垦、平整。
当事人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31065元罚款,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内,恢复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
案例三
2018年,余某某在壶山街道车里村岭角自然村承包长蛇形荒山一处,而后转让给邹某某。由于山头南侧小路年久失修,不方便车辆行驶,2026年3月余某某、邹某某二人商议合伙出资,在山头东北侧修建一条道路连接到壶山街道王尖村隧道口的水泥路上,施工路段位于王尖自然村“高面岭”地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2454.50元的处罚款,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书送达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林地是森林生态系统关键生态屏障,兼具涵养水土、净化空气、维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作用。林地资源一旦损毁,修复成本高、周期长。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经营主体:开发使用林地务必依规报批,严禁擅自开垦、占地毁林,携手守护县域林地生态安全。
供稿:范佳瑶
一审:曹畅、夏佳晨
二审:陈秀智
三审:金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