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㉟】畜禽养殖沼液泄露被处罚!养殖污染危害与法律红线速看

2026-07-03 20:10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总体保持平稳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有效保障了市场供给。但与此同时,部分区域“小、散、乱”的养殖模式依然存在,粪污处理设施配套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粪水外流等现象时有发生,若得不到有效处理,将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当事人武义县桃溪镇嘟某养殖场在武义县桃溪镇上江村后龙路规模养殖生猪,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养殖生产的沼液,导致少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与雨水混合后流入周边农田沟渠,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嘟某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

  • 污染水体:粪污直排沟渠河道易引发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质黑臭,还会渗入地下,威胁村民饮用水安全。

  • 破坏土壤:过量粪肥还田会造成土壤板结、盐分超标,有害物质残留,降低农作物质量。

  • 影响人居空气:养殖产生的恶臭气体扰民,长期吸入易诱发呼吸道疾病,损害人畜健康。

  • 滋生传播疫病:病死畜禽、未处理粪污易滋生病菌寄生虫,诱发动物疫病,甚至出现人畜共患病。



禁养区范围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实现产业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望各养殖户以案为鉴,自觉规范畜禽养殖,主动配齐治污设施,杜绝粪污渗漏、直排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乡村生态底色,共建宜居美丽武义!




供稿:范佳瑶

一审:曹畅、夏佳晨

二审:陈秀智

三审:金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