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执法人员在白洋街道某村开展隐患“回头看”时,发现房东张**家出租房一楼室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且未落实相关防火措施,现场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有车辆正在充电。该停放充电区域与楼梯间联通,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上述电动自行车车主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设置要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要求。建议尽量将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空旷区域,确有需要设置室内的,应按要求落实防火分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房东、企业主、单位责任人等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改,避免引发火灾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
编辑:邹辛慧
一审:李丹
二审:郑静
三审: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