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2021-07-09 09:14

(接上期)八、日常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约拨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其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加强动态监管,进行年度审核。每年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时,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调整保障标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保障期内,当保障对象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标准、人员、婚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人均经济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车辆、工商出资额等财产超出规定,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变化情况递交变更申请的,自变更申请获批次月调整;未主动申报的,从情况发生次月起调整保障或取消保障:

  1.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超出规定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调减保障人员;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取消保障;

  2.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整保障标准后,原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租住原房屋;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在保对象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其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未按规定重新提交保障申请或对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给予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分两类情况处置:第一类,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可继续使用;第二类,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九、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收回承租的公租房,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变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3.将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十一、本细则中“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指落户于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及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十二、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武政办〔2018〕172号)同时废止。

  申请方式可通过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公租房”选择“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如实填写提交申请,或直接到武阳东路4号(宁波银行)四楼武义县房管中心申请办理,申请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劳动合同,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如有疑问,您可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87661603 ,880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