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7月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熟溪中队巡查至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时,发现该处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厨余垃圾桶内混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经现场勘查,系武义县XX餐饮店的店员投放,执法人员前往该店通知当事人来现场配合勘查,当事人何某承认现场垃圾系其未分类投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但其逾期未改。
调查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当事人何某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当事人何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县于7月正式开始城镇垃圾“两定四分”工作,垃圾分类新风尚悄悄潜入千万家。然而整治初期,难免会出现部分居民不配合的现象,对于执法者来说,重点是要加强引导,监督管理,长此以往,人人养成习惯、自觉参与。垃圾分类工作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任重道远,久久为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