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问:公司在年度中间转让了车辆,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退?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规定:“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问:购买精装修的房屋,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