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贴小广告违法!这些行为将依法追责

记者:蓝王燕 视频:朱靖
2026-10-12 15:57

你以为,在电线杆上贴张招租广告,只是“图个方便”?你以为,在楼道里喷个开锁电话,只是“碍点眼”?你以为,帮人往车门上、门缝里塞几张广告卡片,只是“赚个跑腿费”?

如果你还这么想,赶紧打住!!!乱贴、乱喷、乱发小广告,不是小事,而是违法行为。

近日,记者走访部分工业区,实地曝光街头小广告乱象。

经走访发现,招工、租房、开锁等便民信息,本应张贴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却大量出现在沿街电线杆、商铺墙面、出租屋楼道、水管等地方,即便撕掉贴纸,残留的胶印依旧难以清理,严重影响人居环境。不仅如此,这些小广告中还极易混杂涉黄、涉诈引流的违法广告。这类违法广告通常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线下引流渠道,群众一旦扫码访问、点开链接,很容易落入诈骗圈套,造成财产损失。

公共区域不是私人广告牌,不能想贴就贴、想喷就喷、想发就发。即便广告内容看似便民,只要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喷涂、散发,同样违法。


相关案例警示

违法散播涉黄、涉诈引流广告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将面临治安处罚。

案例一:2026年4月9日至4月13日,违法行为人曾某、曾某某为谋取获利,在外网接取涉诈引流小广告贴纸任务,在武义壶山、熟溪、桐琴、泉溪等地马路边汽车挡风玻璃,反光镜上粘贴涉诈小卡片。武义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在上述二人实施张贴小卡片行为时将其抓获,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4月14日被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5月4日至5月7日,违法行为人彭某某、白某某为谋取获利,接取涉诈引流小广告贴纸任务,在武义熟溪、桐琴、泉溪等地马路边汽车挡风玻璃,反光镜上张贴涉诈小卡片。武义县公安局于2026年5月7日凌晨1时许,在上述二人实施粘贴小卡片行为时将其抓获,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5月7日被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警示

在街头随意张贴、喷涂、散发广告,同样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案例一:2026年9月17日上午,郑某某在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开发大道浙江田歌股份有限公司附近路段路灯灯杆上擅自张贴招工广告。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

案例二:2026年9月21日,朱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城脚路散发商业性传单等广告宣传品。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

案例三:2026年4月13日,梁某某在武义县某小区楼道内粘贴开锁小广告。经劝导后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


相关法条

法条一

违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罚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条二

违则:《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六)不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罚则:《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法条三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为小额利益参与违法张贴、喷涂、散发各类广告,同时提高反诈防范意识,不扫描、不点击来路不明的广告二维码及网络链接,守护自身财产安全,发现涉黄、涉诈引流的违法广告,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首席编辑:吕奕婷

二审:徐策

三审:陈向江